#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1455開庭】
辯方有聯合申請押後至3月22日。當中D10表示今週一先獲法援委派,需時檢閱及索取文件(當中包括11光碟),警方案件主管指需要2星期預備新文件;D14因12月時法援更改大律師,故需時檢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及D2/D6表示開庭前眾律師商討並共識辯方需時考慮證據及提供法律意見。另外,高官留意到本案已押後多次,較早前亦指示各方在押後期間處理一些程序,現問進度;D12表示尚未回應承認事實通知書(Notice to Admitted Facts)。

保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2較早前去信法庭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4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D5沒有保釋條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8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9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0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1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2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3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兩天
🟢(獲批)D13申請押後宵禁開始時間一小時
🟢(獲批)D14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獲批)D15申請減少報到日子至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