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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