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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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9男偵緝警員9035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7和A10證物。

有關A7證物:

📌主問:

在主問下,他指在2019年8月16日約17:00時,處理A7部分證物,當中包括黑衫、黑褲和紅色鞋。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而這些證物是裝在膠袋內,膠袋表面寫有A7的名。

在接收證物後,他將證物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內,只有他有打開櫃桶的鎖匙。

在2019年8月17日17:30時,他將證物交予10760 (下稱PW12),當中有用膠袋裝上證物,膠袋表面有A7的名。

他指至此之後,他沒再接觸上述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在交收過程中,自己沒有作即時紀錄;也沒有在記事冊紀錄。他同意上述情況是直到在2021年12月13日的口供才首次提及,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要做新的口供。

在盤問下, 他同意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口供沒有提及A7的證物,因為忘記了,但自己一向都記得。

在盤問下,他否認在錄口供時曾與10760和8568討論,但不能解釋為何他與10760和8568會恰巧地寫錯交收的時地。

在盤問下,他指在2021年12月13日寫口供後的1至2星期後發現口供有錯誤,因他在收到通知要上庭作供,故重新翻查資料。雖然他知道口供有誤,但沒有通知案件主管,這是因為他相信上述口供已給予辯方,及可以上庭解釋。

A10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1:00時,他處理A10證物。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710取得,而這些證物當時裝在膠袋,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在接收證物後,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並鎖上,只有他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他指在2019年8月19日,將證物交回警員8710。同樣地,這些證物裝在膠袋,而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至此後,他沒再接觸這些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內列出證物,何時何地將證物交回8710,及保管方式。

他指在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供詞,是有參考調查報告,及一張在交收時作紀錄的白紙 (但他在完成口供後將那張紙碎了)。

他指在 2021年12月13日下新證供時,若發現有就舊口供內容上有修改及增加內容的需要,會在新證供交代。

在盤問下,他指眼罩也可說是護目鏡,兩者一樣。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紀錄警員8710給他一”包”各白色和黑色索帶,他同意一”條”索帶並非正確描述,是寫錯量詞。

在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曾處理A10的VRI程序,期間證物交由在監控室的警長2828看管,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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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0男偵緝警員9086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9的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4:30至14:45時,他指與A9進行錄影會面記錄,過程中有向A9展示證物,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背包、八達通、電話、雨傘、生理鹽水、口罩、面罩、太陽眼鏡、眼罩、和頭套。

他指上述證物是在14:30時左右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當時上述證物用膠袋裝着,膠袋表面寫有A9名及其AP編號。

他指約15:00(現實是15:07)時,將A9證物交回PW24,之後他沒有再接觸A9證物,也沒有非法干擾證物。

他指不太知道PW24工作的詳情。在晚上時,因為PW24需要處理另一名被告的VRI,故PW24將A9證物交予他,其後他再將A9證物交予PW24。

他指在交收過程中,A9證物是放在袋中,他有拿出A9證物,以告訴PW24物品的性質。

📌盤問:

他同意他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證物交收程序,內容欠奉。

他指當時已在14:08時提取A9,那時他未交收A9證物,證物是在會面房間外與PW24交收。

他指在15:23時,帶A9從邊境警署乘車返回新屋嶺,之後他沒有接觸被告,也不知道PW24在後續如何處理證物。雖然他在返回新屋嶺時的車程時,他與PW24同在車上,但沒有留意PW24當時有沒有保管A9證物。

他指在15:24至20:32時,雖然沒有公務在身,但仍需不停來回邊境警署和新屋嶺。

他不同意在2019年8月19日時,沒有交主碟予PW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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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休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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