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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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接納大部份控方證人供詞。被告有作供解釋搜出物品用途,然而有物品如過濾器,面罩及眼罩等不止一件,法庭不相信用於其解釋用途。在問及知否當天銅鑼灣有國際民主日集會活動表示不知道,但作供曾提及不時關注集會活動,知道經常發射催淚彈所以購入保護工具。法庭對作供相互予盾,不信納被告供詞。雖然DW3及DW4提及雷射筆用在攀石上,但被告截停位置附近有大型集會,有燃燒物件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而且個別物品如護目鏡有兩件,法庭唯一合理推論雷射筆是帶到集會供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判處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五封求情信,被告為人工作熱誠,樂於助人,愛護家人,定罪失去熱愛工作,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控罪不可能考慮社會服務令,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下列條件繼續保釋

-現金擔保由$500增至$4000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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