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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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

🔸下午進度

案件一
控方播放3段警方片段分別長31分鐘34秒、8分鐘及1分鐘18秒,被告不同角度下拍得出現維園門外高舉2標語及叫口號,手中持基本法冊子,多名警員包圍截停,被告指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被告稍後被鎖上手扣。

案件二
控方播放一片段長約2分鐘協助判刑。片段由警方拍攝被告在SOGO附近被截停,高舉2標語牌及叫口號,爭議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後被警察帶上警車。

📌求情
以老子「善者不辯,辯者不善」表示不會同法庭爭論。指一直以為自己捍衞基本法下權利,稱可能睇錯基本法或基本法有錯,要求取回已經充公之基本法冊子。在裁判官問到為何犯案件一,被告回答公安條例容許30人以下遊行不用申請,而基本法也賦予遊行示威自由,因此拒絕警方搜查及出示身分證。

被告指案件二犯案有不同原因,短短2分鐘警方沒有指示會帶往那裏故拒絕合作。

📌裁判官指難以理解被告求情時之答問,不知是否真的如所講犯案,先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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