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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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進度,沒有詳情~

A8又被政府強制檢測,未有陰性結果前不會到法庭,豁免到警署報到。他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28 偵緝警員1XXX8
檢取A3、A4、A7及A8被捕時身穿衣物

PW28於2019年10月2日1435時身處紅磡警署,處理被捕犯人,負責檢取被捕人衣著。他知道被捕人何時被拘捕,自己在拘捕48小時內處理。庭上他無法說出當天總共接觸過多少被捕人,需要睇記事冊,知道當中有本案被告。他當日完成工序約1小時後寫記事冊,亦有寫Pol. 155。

(證人避席,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讓證人睇記事冊:控方會指此證人錯漏百出,但辯方反而認為證人庭上的供詞其實準確,正顯示證物鏈斷裂。最終法官批准證人睇記事冊適當部分。)

PW28供稱,當日檢取AP33(A3)身上的衣物只有一件衫和一條褲,庭上睇證物實物後確認pp73為當日A3身穿短袖衫,pp74為A3身穿短褲。 【短袖衫、短褲呈堂為P73、P74】 被問到剛才睇實物之前形容短褲似運動型、非牛仔褲、非西褲,PW28表示睇到實物才記起。

PW28檢取A3衣物時已知道其全名,因為當日由西九龍總部出發去紅磡之前已從調查案件隊伍的同事取得一張紙,紙上有犯人資料。他根據紙上的資料向警署值日官提取犯人;紙上只有一人姓何,沒有人與這名何姓犯人的全名讀音相似,英文拼音沒有近似。他在檢取過程已記錄Pol. 155,有寫A3全名,但沒寫在記事冊,而他在2021年7月7日回的證人口供是根據Pol. 155再加出發前收到那張紙的內容而寫,回完口供沒有再保留該張紙。

(主控問及為何當日會被指派到紅磡警署工作,PW28表示想睇一睇記事冊記一記返地點,因有可能撈亂警署位置……)他讀出記事冊第36頁:當日1400時他去油麻地警署處理上述案件。他承認供稱當日在紅磡警署工作是「之前講錯咗」。

PW28供稱,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檢取包括A3、A4、A7及A8的被捕人衣物後,一直保管至交給證物警員;該名證物警員為男性,他庭上唔記得其編號,但記事冊有記低。(翻閱記事冊後發現,從PW28接收證物的是女偵緝警員6613。)他亦確認當日從A3身上只檢取了衫褲,沒有鞋;不過,根據警方CMIS紀錄,AP33(即A3)被檢取了一對鞋。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 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善敏(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5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49時,PW29身在彌敦道近眾坊街,因其所屬小隊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掃蕩行動。PW29與兩名隊員負責拍片,如果遇到軍裝同事已經拉人亦會協助做警誡。PW29當日沿路掃蕩睇有冇同事需要幫助,咁啱見到警員E撳住一名女子(A5)就上前協助。

警員E著特別戰術小隊裝束,PW29上前協助後亦有畀簿仔對方寫低警員編號及聯絡電話,所以知道其身分。當時他們附近沒有其他警員控制其他人。PW29向E了解情況後向A5宣布拘捕。A5臉部有外露,戴鴨嘴帽,有黑色頭盔,沒有遮蓋面容。

PW29第一眼見到E和A5時距離二人大概5-6米,當時未知A5為女子:A5趴喺度,臉向左,有帽、頭盔,孭黑色背囊,有粉紅色灰色過濾面罩在頸附近,有藍色普通口罩在頸部。PW29行到過去,除了最初的觀察外,另外見到A5雙手戴灰色手套,腰有腰包,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黑色手袖,見唔到皮膚,頸有黑色面巾。

1650時PW29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後,等幾分鐘以觀察附近有冇危險,有警車經過,於是帶她上車。她拘捕A5前已知其名字,因為A5一路有大嗌方XX,但當時她未知A5名字的寫法。

她為A5進行搜身,身上搜出P111黑色頭盔、P112灰色護目鏡、P113灰色粉紅色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114黑色鴨嘴帽、黑色頸套、P117黑色手袖、P118藍色口罩、P119灰色手套、P120黑色腰包,腰包內搜出P122綠色打火機、P126電話、P127電話卡、P128港鐵成人單程車票。

上車時A5仍孭住背囊,PW29冇撈亂其他背囊;A5被拘捕時上了膠手扣,所以雙手反鎖在背後,唔剪斷膠手扣無法移走背囊。車上搜身後PW29於1703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5宣布拘捕,因為她在背囊搜出丫叉和彈珠。

-PW29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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