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5/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證物議題:

法庭指已閱讀完畢A7、A8、A9、A10辯方大律師就證物鏈的書面陳詞和控方的回應陳詞,並表示無需在這一刻作出裁決。

關於臨時證物是否能夠呈上的議題,法庭表示不認為需要在此刻作出決定,因即使不作為證物也是控方證據的一部分,而各控方證人(不論是新屋嶺的警員還是在現場的警員)作供時亦已講述了當時的情況,故是否呈上為正式證物也只是看其比重問題而已。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A2、A3、A4、A7、A8、A10、A11辯方大律師表示沒有中段陳詞,A9辯方大律師指中段書面陳詞已呈交予法庭,沒有其他內容補充,只是強調A9在現場已表達了自己社工的身分和背景等。

法庭休庭15分鐘後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答辯:

辯方大律師表示:A2、A3、A4、A7、A8、A10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唯A4和A8對醫療報告有一份新的承認事實需要讀出,A7有一份品格證明書需要處理,將於明天或下星期一再處理);A9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A11選擇作供,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A9辯方大律師表示,因以為今天只會處理法律議題,故辯方證人明天才能出庭作供;A11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能按照次序傳召。
=============
~09:35完庭,明天(11/2) 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