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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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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