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蔡(36) #20200308大埔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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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片段P16
片段中有人稱「啱啱見到個隻便衣狗,尹寶祺,就係9月6日喺大埔墟火車站打𡃁仔,打到人哋永久創傷,考唔到會考」,之後拍攝住便衣警動向。
(按:之後十數位警員增援,保持一貫嘅情緒激動、阻止人拍片,之後叫人「收皮」及「屌你老母」)

上訴方表示片段只拍攝至蔡於片段開首跑過,但無直接提及其參與程度;而答辯方則提醒法官留意拍攝距離。

📺播放片段P17B
拍攝者(非被告)的片段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地點為天橋上,當時正被兩名便衣制服。拍攝者曾稱「我市民嚟㗎咋喎、影嘢」,之後被警員指示關機及出示身分證。

📺播放片段P18E
片段為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商場zone D外的情況,拍攝到蔡及其他人於商場某路走出,之後蔡向右轉,再與同一批人走一起。

🔖上訴方(被告)

原審法官有兩個交替基準,一)蔡本身行為是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二)即使不構成訂明行為,蔡亦有參與非法集結當中。

【上訴方不認同蔡有作非法集結訂明行為】

從不同直播及閉路片段(P16-P18F),蔡並無任何侮辱或挑撥性言行,他因當區發生衝突事件而拍攝,無針對任何人。

訂明行為有威嚇或挑撥性之分,但原審法官只針對蔡是否記者,而不是他有否作那些行為。控方指蔡近距離對焦尹寶祺, 但上訴方不同意,並指蔡大部分時間只跟隨其他被告及尹寶祺走,一段時間在側旁拍攝到尹的容貌,無阻止或參與被告等挑撥行為。

蔡拍攝時不只針對尹便衣警,而是拍攝全面的角度;雖然行為需受法律規限,他亦有權作拍攝。從P16、P18E可見蔡保持中性,永遠保持一段距離,無參與辱罵。

【上訴方指蔡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法官曾指蔡是拍攝到其他被告罪證,但之後又指拍攝針對尹警員;上訴方認為此說法不成立。

是次非法集結成因是眾被告對PW1 尹寶祺警員的起底及辱罵。上訴方同意蔡在物理上接近其他被告及尹警員,但不能單憑距離而指稱他有參與集結。終審法院曾於梁國華的案例指出,即使當日身處與指稱非法集結接近,亦需考慮其參與意圖及中間的關連。

上訴人和其他被告行為截然不同,無和應、沒以言語加一把,而拍攝亦很難構成訂明行為。被捕一刻,蔡走上天橋拍攝地面情況;片段P18B中當其他人上前,佢停下並向後走離開,均可顯示蔡不是想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不認同蔡沒有主動交出拍攝片段是被告們的默契】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無考慮有利於上訴人沒參與意圖的事項。而法官曾指被告們均有共識是不會把罪證(即蔡的拍攝片段)交出,這說法亦十分進取、過於武斷。難道其他被告有否阻止拍攝,就等於有否排除在外?他們可以是允許佢拍攝、可以是理直氣壯、或無留意拍攝、或有留意但不關心。如果因為參加非法集結者無主動叫其他人走,其他人(不論經過或拍攝)都會被視為非法集結,這說法過於進取。同時間,其實在場拍攝亦可能會使非法集結者警惕,而非協助。

原審時指其他被告們有共識知道蔡不會交出罪證,及蔡是因為被捕才被迫交出影片。實際上蔡無法律責任交出片段,而他拍攝後很短時間內便被警員制服,即使想交片亦無機會交。

控方陳詞沒有沒有回應案中拍攝本身是否或會否構成訂明行為,只有批評拍攝手法、焦點應集中在哪等。陳詞指真正的旁觀者會在更遠的距離,確保不被警察誤以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焦點是有否自招嫌疑,但忽略了會否是不明智地企得太近。

控方亦指蔡的鏡頭之後再焦點去另外兩名便衣警員,上訴方指蔡未必知悉他們是便衣警察,也沒有證據指他協助或參與起底。


🔖答辯方(控方

同意雙方在非法集結法律原則上無爭議,而無論是記者或公民也可拍攝,拍攝本身不構成非法集結,但需考慮其方式及客觀環境。

【蔡曾針對尹警員及其他警員作出拍攝】

片段P16及P17A及,有人讀出警員名字、家人名字、某年某月做過嘅事等,蔡曾向尹警員跑上前及拍攝其容貌;第二次衝前影尹警員則是聽到有人叫「三豬兩衝」後。答辯方指正常人未必理解「三豬兩衝」的意思。

答辯方亦指片段P18E可見尹警員的路線因被包圍而改變。#黃崇厚法官 質疑「改變了的路徑」是尹警員想走的方向,因為其後有警員由該方向出現,亦曾稱「返警署」。答辯方指增援警員有從不同方向加入,但同意原審時無提及尹想去的方向,所以只稱是尹警員曾經突然間改變方向。

當蔡停低再向後走時,鏡頭焦點放在兩名深色衫人士上。答辯方質疑如果蔡聲稱是拍攝關心的社會事件,為何會拍攝兩名不相關人士及尹警員。答辯方認為蔡針對其他警員是為了騷擾和辱罵,有人稱「打死個𡃁仔」(按:直播員聽唔到片段有呢句),是為了令大眾唔滿意、激起其他人士憤怒。

P17A片段中可見還有其他拍攝距離較遠的旁觀者或路人,他們有遠距離觀察及拍攝,答辯方不認同拍攝一定要接近才能拍到。職責上記者會比較接近,是為了拍到近況或獨家。但被告不是一般人的行為,而是有目的。雖然不知道被告沒有主動呈交影片的原因,控方同意是因為眾被告同一立場的共識。

🔖上訴方回應

上訴方重申拍攝是公民權利,而選擇拍攝內容也是他的權利,法庭應考慮的是蔡的行為是否計明行為,及假設影片是靜音又會否有別。

#黃崇厚法官 指有關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集訂明行為,不否認其拍攝角度及內容是考慮的因素;認為需考慮整體性,不接受拍攝一定不是訂明行為。

答辯方補充指原審無提及尹警員因阻礙而改變路線,另外,「三豬兩衝」與蔡行上前的行為也無因果關係。而有關拍攝片段有否主動提供及報警也與訂明行為無關,難道拍攝完有報警則會變成並非訂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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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14:30頒布判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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