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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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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