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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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傳召證人前,林官質問為何家在港島、辦公室在何文田的證人會遲了約20分鐘才能到達。林官指審訊時間寶貴,「點解兩個幾鐘先拎到嘢?要咁多人等佢?」又問及證人「有冇盡快嚟?」控方支吾以對。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黃麗敏女士 作供

2020年12月11日的化驗報告中,在一隻手套中找到人類DNA,由於警方要做指摸測試,為免沾污樣本,故他們除了各手指第一節的360角沒有抹上化驗物料外,全隻手套內、外層都抹上拭子棒物料,但不能驗出內層DNA的準確位置。


📌 兩個人有同一DNA結果,近乎無可能
專家解釋報告的內容,指從上段化驗到手套DNA中,所驗到的男子DNA有機會來自「樣本932519」,要找到同該樣本無親屬關係又一樣的本地華人DNA,其概率億萬分之一(1/(4.14 x 10)²⁵)。次被告辯方盤問下,化驗採樣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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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上,控辯兩方同意下,涉案伸縮棍未展開是25cm,展開了為65cm。紅色膠蓋能夠套在沒有爆開的石油氣罐上。

林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而首被告及母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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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作供:

📌 控方所指被告的招認,不過回應母親
2020年8月4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在睡房準備就寢,但傳來門鐘聲,爸爸應門後聽到警方因調查一宗縱火案說「找首被告」,故他自發步出廳,見到警察已在廳內。警長著他取出身分證,首被告照做。52861著他坐在梳發上,首被告見到16666走到房中,另一警員則向他查問背景資料。

及後16666到房中搜索,在旁的母親問首被告「(單案)係咪你做?」,首被告才道出「唔關我事,我嗰陣瞓緊覺」,此時不知有否警員說話。16666找到兩枝伸縮棍後向警長匯報,但無警員回應。16666再步入房間搜索,母親大約問了首被告為何有此物品,首被告回應指「朋友買完擺喺度,唔係我嘅。」之後父母再沒有說話,也沒有警員向被告問話。

當搜完後,警長指要帶首被告回到警署協助調查,彼時沒有任何警員向他們解釋調查原因。4名警員連同首被告一家3人分兩批下樓乘搭警方的私家車離開。


📌 警長多次威逼利誘,首被告屢感驚恐
15543 帶首被告到會面室,他坐在首被告對面書寫。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首被告左邊,令他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他肩上問:「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首被告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縱火、暴動。」 首被告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他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首被告:「有答案未,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首被告才回應「咁我認(刑毀)啦。」,他指因為自己怕警長會襲擊他,及連累家人,亦因為自己想快點得到保釋回家,所以才作出不自願招認。


📌 警: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
警長離開會面室後,警員15543著首被告在記事冊上簽署。16666拿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讓他簽署,無人為首被告讀出及解釋內容,首被告望了文件幾眼就被15543叫他簽署,首被告指不清楚相關內容,亦沒有要求細看,因為警長較早前利誘他「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故首被告沒有多疑。

同日早上9時要進行錄影會面,由警長及兩位警員到羈提取他,前行期間,警長叫他承認「伸縮棍拎嚟扑學校玻璃」,以及「衫褲棄在後山」,又教首被告不用回應防毒面具的事宜,以及在截圖上認自己及另一人。

由於首被告想盡快保釋,故聽警長所言,加上前一晚在羈留室無法入眠,精神狀態不佳,使他行路暈及難以記得別人的說話。若沒有警長指示,首被告則不會作出以上招認。而父母親的缺席,亦令首被告感到傍惶。


📌 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調查
控方盤問下,首被告同意警方入屋時態度良好,有向家人解釋情況,首被告沒有聽到警方會進行搜查。首被告沒有了解為何要回警署,但基於配合調查的原因而回到警署。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故沒有提出延遲要求或拒絕。


📌 控方質疑其他警員沒有威逼被告,為何他願意簽署記事冊
控方指出警長52861沒有要求首被告在15543記事冊上簽署,為何要簽?質疑首被告自願簽署。 首被告解釋因為52861作出各種恐嚇時,警員15543亦在埸,加上他們都是警員。因此,即使52861沒有要求遵從15543的指示,被告亦照做,估計記事冊都是與認罪有關,所以無閱讀記事册內容就簽署。

在錄影會面上,首被告所做的招認,包括「犯刑毀原因是要求學校停運至停課,同社會話題有關」乃警長在帶領他到會錄影會面至開機前一刻。

控方指警長沒有教導首被告作證供;首被告是自願作錄影會面等;首被告是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但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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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母親作供
母親指在家中時,記事冊警員問首被告知不知某日子的縱火案,首被告指有在FB上看到。

警長話要入去搜,出來時指有兩枝棍,又問首被告「呢兩枝棍邊個㗎」,首被告回應指稱是朋友的,及後警長要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彼時父親有問「係咪同仔一齊返去」但警長以「年滿16歲而拒絕」,由於被拒絕所以沒有再提出。回到警署後由於分開了無見過,相隔三天上庭後才到壁屋探訪。

控方盤問下,母親回應首被告「在家瞓覺」的回應是回應警方提問。「朋友所給」的也是對警方所講。母親理解「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是三人各需落一份口供。

林官着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再作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10號上午09:30同庭再續。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但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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