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2/1)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
今天已經處理好法律爭議的聆訊。

📌上訴方的補充:

上訴方指本案是渉及「犯意」。在控罪歷史中,立法會也沒有刻意排除「犯意」這元素,故遊蕩罪是需要犯意來特顯該3條的特點,因此控方在本案中需要「犯意」來證明其行為是妄顧他人的人身安全,這同時不會增加控方的舉證責任。

上訴方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特區)認為「犯意」在本案並不重要,因為原審裁判官是以「共同犯罪」作為定罪基礎,上訴人的意圖亦是明顯。

至於立法原意,答辯方認為即使是「被動」行為,也是包含在控罪範圍之中,同時間也不會使控罪太闊和太窄。若果要證明「犯意」,這似乎不包括在控罪元素。此外,如果要證明「犯意」,似乎也是依賴環境證據來作出評估。

答辯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控罪作例,控方也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犯意」。

答辯方認為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需要知悉有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
=============
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1:00宣判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