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9\5]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劉官對上堂被告作供有疑問,即:
問:D3將天線交予D2後知否會拎上渣甸山設置?
答:不知道。

控辯雙方休庭商討後同決定剔除有關對答,劉官考慮證據是時亦不會考慮上述證供。

保釋事宜:
⚪️四人均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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