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裁決

D3: * (15)
D4: * (15)
D5: 王 (17)
D6: 梁 (17)
D7: 侯 (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審訊詳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386

本案D1 D2 在審訊前已認罪,D1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後期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D2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方: #陳文慧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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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簡述案情背景及各控方證人證供。

就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案情:
📍D3 及 D4 :(案情相近,法庭會一併處理)
辯方爭義點:
① 群組的WhatsApp對話是否由D3 D4本人發出
法庭:警員檢取電話及校對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亦沒有證據顯示當中有發生錯誤。
②控方證人PW11 12 13 所製作的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
法庭:他們個別的格式沒有不合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的試算表有被干擾或刪改。格式的不同並沒有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
③辯方認為警員在被告住所搜查時沒有檢取所有電話,D3 可能有多一部電話。
法庭:這是沒有基礎的爭義
④身份爭義
兩人是孖生兄弟,PW14 在辨認他們時需要利用WhatsApp 相片及衣服上的Logo 才能辨認兩人。控方只是倚賴了PW14的證供作為唯一辨認D3D4的身份。雖然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可以追蹤到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返回住所的路徑,但法庭認為PW14需要透過其他途徑從而辨認兩人的身份。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

因此,法庭裁定D3D4共同面對的控罪(1),及D4獨自面對的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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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作供分析
①有關阻礙PW4執行職務。
D5自己當刻希望分開地上的兩人-即警員14511(PW4 )和該黑衣人。D5打開雨傘是因為怕其他人會高空擲物擊中自己,而且手持的雨傘並沒有觸碰到黑衣人和PW4。D5 稱他被PW4 啤住,害怕自己被襲擊因而跑去中庭位置。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影片顯示,21:43現場已經有紅衫保安以及白色衫的人士處理PW4 和黑衣人的爭執。D5並沒有需要到中庭找其他人幫忙。再者,從影片可見由21:43現場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高空擲物的事件,所以不接納D5打開雨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說法。影片顯示D5打開雨傘的意圖是是遮住自己身體的右邊部份,再用右腳踢PW4的背部。這個行為正正與PW4稱自己當時背部感到痛的情況吻合。

②有關被警方從背囊搜出的物品
D5 稱自己當時具備急救知識,希望到現場幫忙,因此在離開住所之前把生理鹽水放進背囊。同樣在背囊裏的T恤、手套、面巾、充電器等的物品則不知道何時放入背囊內。而且他亦有在現場把生理鹽水交給D6
法庭:D5只是攜帶了生理鹽水到現場,並沒有其他急救物資。法庭不接納D5到現場是為了提供急救服務的說法。D6被警員搜查時亦沒有找到D5所說的生理鹽水。

③有關D5不知道PW4是警員這個身份的問題。
PW4作供時,表示自己有向在場人士表明自己是警察。他的行為可以令在場人士向警員提供幫忙或離開現場以防止阻礙警員執行職務。D5在現場已經停留了一段長時間,如果他認為PW4和黑衣人的爭執只是兩個不同政見人士的爭執,他大可以直接上前分開兩人。但他選擇打開雨傘並上前用右腳腳踏警員。

法庭認為D5的證供有矛盾之處,不接納其證供。由於D5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打開雨傘阻礙PW4。法庭裁定D5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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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6的案情分析:
辯方案情提到D6並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為,他亦有和現場其他人保持距離。從影片顯示,D6知道現場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他並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停留在現場。當PW4正在制服黑衣人時,D6走上前及伸手。

法庭認為D6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走上前及伸手的行為阻礙PW4。法庭裁定D6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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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7的案情分析:
裁判官讀出群組內部分信息,大部分為沙田新城市附近的警力佈防及文宣。D7有提及「文宣」、「裝修」、「文具」等字眼,辯方稱對每人對每個詞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即使與「和你唱」有關,這個活動的背景是一群人士聚集及呼喊口號,並不是作出任何破壞。法庭認為群組內的信息與「和你唱」有關,而根據法庭所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裝修」可以解作破壞。D7 在群組的訊息是告訴其他人要小心行事,要攜帶「文具」參與這個活動,並提供警方的佈防等。而且D7在群組傳送「Action」後便發生了破壞喜茶店舖的事件。

法庭認為D7 不斷在群組內發出有關活動的資訊,有意圖煽動群組的成員破壞新城市廣場的商舖,裁定D7面對的控罪(7)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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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總結:

D3: 控罪(1)罪名不成立
D4: 控罪(1)(4)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5)罪名成立❗️
D6: 控罪(5)罪名成立❗️
D7: 控罪(7)罪名成立❗️

📍有關索取報告事宜:
法庭因各被告年齡已到19歲,決定不為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7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再三考慮,因D7今年需要進行文憑試,希望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以便完成文憑試。再者,本案D1D2 亦被判處更生中心,他們的案情相近,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控方認為不適合,因D7的控罪嚴重。本案D1 D2 可以有更生中心此選項因他們一早認罪,但本案D7是審訊後定罪,所以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4日 0930 判刑,期間會為D5D6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D7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D3&D4寶寶仍有另案: #0701金鐘 ,案件將於本年3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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