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5/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先處理雜案,1030開庭,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以接納為證供,理由將於裁決交代。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湯博士

湯採納他本人於特別事項的作供及其專家報告作其證供。

控方盤問湯於其前兩次作為專家證人都無要求檢驗涉該案的雷射筆,為何這次要求檢驗,湯指因為上兩次關注的方向不同,該次報告的數據及計算有明顯問題,認為係比本案報告“離譜”,所以無須再檢驗已可質疑該報告。

法官問湯博士過往檢驗過多少雷射筆及檢驗目的,湯表示驗過8-10枝,主要目的為做光學教學實驗,檢驗其擴散率,波長等。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作供,稱案發當晚沒穿上衣落街跑步,大概跑了一小時左右到澤豐花園隧道附近,準備cool down及回家,聽到有人說“喂”,轉頭見到街坊裝的Pw1及一隻狗,Pw1 拖住狗跑向被告,被告受驚所以轉身逃走,聽到Pw1 大叫 “警察,咪走” 被告便停下來,當時感到頭暈及呼吸困難所以坐低,一會後有軍裝警察到場,搜查一個地上不屬於他的袋,裡面有兩枝雷射筆,其後便被Pw2 拘捕。

控方盤問,當時Pw1 身穿便裝,為何聽到對方大叫“警察” 便相信及停下,亦沒有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告稱因為當時感到不適而且世上有休班警,便衣警,所以沒有查問。

控方問軍裝警員到場搜查時,被告表示很冷,警員將一件不屬於被告的上衣給他穿上,控方質疑為何穿上不屬於他的衣服,被告稱當時因體力消耗過度,該位置當風,有發冷感覺,所以穿上。

再問為何聽到懷疑他刑事毀壞及襲擊時,沒有向警員解釋當時只是跑步,被告稱因為當時不適及認為警員拉錯人,應該很快會放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4日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已原有條件擔保,1210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Art of Instagram Captions: Writing Engaging and Authentic De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