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32 答辯】
控罪① 除D3和D10外,其餘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② D4不認罪
控罪③ D5不認罪
控罪④ D10不認罪(D10律師向法庭補充,早前與律政司有協議;若被告就控罪①認罪及同意案情,控罪④則留法庭存檔)

【1058 裁定二人罪成】
控方讀畢D3和D10認罪的案情摘要後,練官向控方索取與二人相關的相片冊翻閱,逐裁定二人暴動罪成。控方宣讀二人由周偵緝督察錄取的背景口供(D3律師向法庭表述未收到相關背景口供副本)。練官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2日作輕判求情。D3因年輕須另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須在3星期後3月21日提訊確認報告。

(詳情後補)

‼️D3及D10承認暴動罪,罪成‼️
‼️二人需要還押索取報告‼️

現正休庭,主控須致電DOJ索取指示。

離開咗法庭嘅大家如果唔打算繼續聽可以交返張飛俾保安,等有意旁聽嘅親友都可以進庭了解案件進度或者進正庭見親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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