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已還押22日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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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官提醒到庭律師因疫情關係,如一早知被告未能按時上庭可以書面通知雙方同意押後日子於內庭處理,省卻律師代表上庭改期。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䆁作判刑,被告同意報告內容,重申可能對基本法不理解,今後會向專業人士如法官請教。

📌判刑速報
總罰款$1000,由保釋金扣除
總刑期監禁三星期,由於已經還押22日可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
法庭從報告知悉被告背景是有家人及朋友支援,而兩件事件後被告認知嚴重性要配合警員執法,有醒悟,不出示身分證會以罰款處理,而阻差辦公即作短期監禁,詳情如下:

案件一
1)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
2)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

案件二
1)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其中一星期同案件一分期執行
2)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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