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

嚴官逐一問有涉管有武器的被告有何爭議,如會否爭議管有、用途或證物鏈,以預計審訊長度。控方預計在庭上播放6至7段片段;而D2、D4、D5、D8和D9須播放共約9至11段片段。

休庭商討後,主控交代控方案情預計需時14日,而辯方則需5日。控方打算播放有關非法集結片段,而該些片段沒有拍攝到本案被告。其中D4需要就一句所謂的口頭招認進行交替程序,嚴官表示不同意該句子有何證據價值,而主控表示會再認真考慮會否依賴。

法庭仍會暫時為本案預留8月22日至9月2日及9月19日至29日,共19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4月1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會提早於3月28日向法庭呈交簽妥當的同意案情。

期間眾人維持保釋,當中確診被告無需在家隔離期間到警署報到。另外,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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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寶寶確診,get well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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