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0 廣播
10:19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繼續播放當日警察拍攝片段

由於主控下午要複診,所以只有半天審訊

1:14 今天審訊 完畢

案件押件至明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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