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提堂 #新案件

👥D1:林(32)  D2:談(27) D3:張(34) D4:吳(3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2)條
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各被告明白各項控罪。控方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至2022年4月14日,期間會準備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應訊。由於案件性質嚴重,控方反對各被告擔保。

D1,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亦沒有8天保釋申請

拒絕D2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䆁申請權利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 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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