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提堂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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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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