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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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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