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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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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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法官身體不適,沒有開庭

10:03 開庭

有部份承認事實修改,關於A1,A2,A4,A5及A7,雙方簽署確認。

A4:背囊內所搵到三件證物有爭議

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11:23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P4(1)
由21:49開始
12:00 播片完畢 片段呈堂

接住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P4(2) 由22:07:33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2:32 開案

A4代表繼續盤問PW6

再播前天已睇過片段P6 TVB 新聞22:09(片段沒有秒數顯示)
播放器時間04:20 右手邊畫面

4:21 片段完畢

法官要求A4 Medical Report,因A4有投訴,睇唔到控方有咩理由反對。報告有講被告頭頂有傷

片段 承認事實 P2 22:09:51

A5-6 沒有盤問

A7-8盤問完畢

4:4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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