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得出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4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