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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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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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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刑事罪行。法庭在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他們被歸納為暴徒,不是同質群體。但仔細審視下,他們並非十惡不赦,大部分都是自以為有理想,亦有短暫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範圍內有一定成績。如果不是因此事走入歪路,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家人、社會、國家有貢獻的人。

年輕不是身分,未犯事不是成就,皆非任意妄為、不用付出代價的理由。法律前人人平等,每人皆須為自己的決定付出代價。年輕初犯不足以不考慮判處監禁。明白各被告因本案影響人生軌跡,但年輕的優勢是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是次閱歷不會對被告漫長的餘生發展造成太大障礙。

👦🏻A1 (28)
當日在沙北迴旋處爬圍欄逃走,用腳蹬警員,後被警棍制服。當時配戴口罩、灰色手套,背包有四個口罩、護目鏡及更替衣物。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30歲,在內地出生,獲得香港演藝學院學士學位,現為自由身演員,月入一萬。被告與父母同住,二人皆有健康問題,依靠被告供養、照顧、支持。被告本身亦患有遺傳性腎病。在良好背景長大下,被告認真、努力不懈,實現成為職業演員的夢想。被告不認為自己有犯錯,大律師指出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因他被捕而頓失所依。

被告是成年人,應有自制能力、思考能力,需預計對個人、親人、社會、大眾造成的後果。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明顯暴力,但他在場出現鼓勵其他示威者等同贊同及參與該暴力行為。對法律無知、罔顧家人福祉,及對後者帶來傷害非求情理由。
基於被告並無作出實質暴力,而其健康狀況將令其獄中生活比他人艱辛,酌情減刑3個月。暴動罪刑期為51個月,拒捕刑期1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2 (20)
當日攀爬圍欄,在警員追捕下仍猛力爬上矮牆,其他示威者毆打警員。在另一名警員協助下,被告才被拉下倒地。當時身穿黑衣,配戴頭套、手套,背包有黑色鴨舌帽、太陽眼鏡、面罩、雨傘、雨衣。無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作出顯見的暴力行為,但有參與暴動。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22歲,內地出生,2002年移居香港。2006年父母離異,自此與媽媽哥哥同住,父親其後再無往來。被告成長環境極為艱難,仍努力不懈完成大專,持有動物護理高級文憑,現為一名獸醫助理。被告的父母、中學老師、修讀科目師長及上司都撰寫求情信,對被告作為兒子、學生、僱員的表現表示嘉許。

被告案發時19歲,承認自己行為衝動,對於自己的妄為及不負責言論表示悔意。懲教署署長及感化官認為勞教中心輔導計畫對被告有所裨益。
考慮上述情況,加上還押期間已扣留一段時間,上了嚴峻的一課,再犯機會較少,處以勞教中心令可以懲罰至於協助被告更生,採納報告建議,兩項罪名皆判入勞教中心‼️

👦🏻A3 (25)
當日4時30分三名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被告抗拒另一警員拘捕。警員合力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警員用上身壓他在地上之後才成功用手扣鎖上。被告身穿過濾口罩、黑衣,口罩當時無濾罐。背包有護目鏡、手套、黃色安全帽、黑色噴漆、厚手套、白t-shirt,以及長32公分、用薄膠紙包著並噴上黑色噴漆的短棒。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那時在現場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在場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今年27歲,大學畢業,與父母同住,為一間共享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被告成績不突出,但人際關係良好、樂於助人。

作為一名成年人,受過高深教育,自然知道得就其行為負責。從背景報告及求情中,不認為有有效求情理由。
暴動刑期54個月,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4 (17)
被告在龍翔道西行線被追捕,警員在5米外向逃跑的被告表露身分,但被告並無理會。警員追前拉被告手臂,使其失平衡,再將其壓在地上。被告不斷掙扎,右手向後猛力撞向警員的防毒面具右眼角,警員失去重心鬆手。被告隨即站起,但被兩名趕上的警員制服。其他正在奔逃的示威者乘機圍攏投擲汽油彈,警方只得帶同被告退回防線。該警員右眼角嚴重受傷。被告身穿黑衣、佩戴手套,身上有泳鏡、透明護目鏡、口罩、替換衣物(白t-shirt、藍短褲)。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出顯現暴力行為,但當時環境,以此衣著、裝備出席,根據地點及被捕反應,被告有參與暴動,並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19歲,就讀香港大學一年級,但因本案審訊暫時停學。被告與雙親、兄長同住。在感化官報告可見,被告成長期間得到充足的父母管教,在校行為、成績令人滿意。審訊期間仍然努力讀書,得到錄取就讀4年的香港大學理學士課程,惟因是次審訊得暫時擱置。被告因為好奇參與,並無評估行為後果,守法概念薄弱。

考慮其健康情況,報告認為不適宜接受勞教中心令,但適宜進入教導所。考慮案情、報告內容後,認為接納懲教署署長建議,讓被告進入教導所,在懲罰至於對更生有協助,不會令被告的學業、前途毀於一旦。
兩項罪名判處教導所令‼️

👦🏻A5 (22)
當時警員穿著軍裝在龍翔道西行線進行追捕,鎖定20米外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的被告。被告右轉逃跑,警員尾隨40-50米後壓著肩膀制服被告。被告轉身用手推開警員,但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被告。被告依然反抗,拉著鐵欄,不讓警員將他帶離。其他在逃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硬物。被告身穿黑衣,配戴過濾口罩、護目鏡、手套,背囊有黑色風褸、生理鹽水、酒精紙、紗布和繃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被告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2003年來港,與家人同住。正就讀副學士最後一年,但因被捕而擱置。

留意到被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的求學過程、閱歷,並無提及有急救資格、曾接受有關訓練。被告對感化官聲稱自己無意參與暴動,原本與友人約好在新光用膳,五時抵達後,對方因交通問題爽約。當時人多,被告決定留下見證歷史事件,為在場人士提供急救。保護裝置由現場人士提供。對於生理鹽水、消毒紙及被捕時的奮力抗拒,則沒有任何解釋。換句話說,被告聲稱只是恰巧在場,見證難得歷史時刻、提供人道協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詳見裁決理由書。被告所帶物品明顯為協助其他人抗拒警方驅散示威者,有備而來,有心參與暴動。拘捕時的表現亦令執行任務的人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報告中,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精神、身體均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由於被告已經24歲,可以最長留在中心12個月。此被告個案以懲罰、阻嚇為首要考量,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參與度。
因此,就暴動罪判處54個月監禁,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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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就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指已經作出書面申請,惟有一個地方需要作出修改。練官詢問修改內容,控方指證物中屬於A1的長者八達通將歸還予A1。
練官:「點解會有?佢都唔係長者。」
控方指知道此事,但討論後認為沒有證據爭議此八達通是被告非法得來。
練官:「我要充公,有冇說話講。」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為家人購買該八達通,所以帶在身上。
練官:「長者八達通係邊個名下?」
(旁聽席有竊笑聲)
辯方指八達通「冇名」(應為租用版),是被告買給嫲嫲的。但嫲嫲已經過世,因此留起作為留念。
練官:「要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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