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判刑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已還押8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装置
【罪名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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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及(3)經審訊後於2月9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補交大學麥博士求情信及2間英國大學錄取入學通知,其中一間更給予獎學金入讀。辯方不再重複書面求情及量刑案例。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成長後明白讀書重要性,沒有刑事紀錄,並非慣犯,因疫情已經還押8星期比原定3星期長,相信得到很大教訓,重犯機會非常低。
就控罪2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罰款刑罰,而控罪3已經還押8星期,法官可以此作量刑基準,如認為仍未足夠考慮可否緩刑處理,因被告已有獎學金9月入學。

游官查問大學申請時序,知道是在審訊時申請,被告亦在當刻知悉明白一旦定罪可能需要延遲入學。

📌判刑速報:
控罪(2) 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9個月‼️

📌判刑理由:
控罪2
案發時警員在執行職務,購買十支雷射筆有足夠懐疑截停,而被告有逃跑反抗行為,過程雖短,判刑需作阻嚇性罰款並不合適足夠,控罪判以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
本案程度較2案例分別涉及強姦及謀殺嚴重性低,但案情中十支雷射筆也可令人受傷或令物件著火。重置電話及移除電話內sim card時需要工具,被告行為一定程度有預謀,幸而警方仍可利用電話紀錄進行調查,但語音短訊通話則不可以找回,調查工作一定受阻,司法公正是香港法治基石,法庭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判刑。

辯方指已經還押8星期,要求法庭考慮緩刑以便9月入學,然而被吿申請時已明白可能延遲,大學對其高度評價按理定必予延期入讀而對被告長遠人生而言不大影響,法庭不會以緩刑處理。控罪二及三時間地點性質皆不同,理論上刑期會分開執行,但念及被告背景,法庭酌情予同期執行,總刑期一共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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