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2: 郭(2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張秀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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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被判刑,被告因身體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才作判刑。
上次判刑詳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789

📌判刑速報:
3年6個月 即時監禁‼️

📌求情
被告本身修讀文憑畢業,2021年修畢學士,還押期間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對社會有所貢獻。數封由老師,上司,同事朋友求情信表示為人心地善良,工作受上司同事高度評價,相信未來在行內有所作為,然而明白定罪對將來工作上有影響,同時希望法庭考慮被捕時曾經受傷。

📌簡短判刑理由:
重覆上次同案判刑內容,並引用梁天琦案例,重申考慮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對公眾秩序影響,持續時間及地點等多項因素。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是有預謀,過程中有人扔2枚汽油彈,支援到達時參與人仕也沒有後退,估計有一千人,下午4時許所有尖沙咀警員撤回警署保護,街上沒有警力。參與人仕以警署為目標,超越訴求界線,而且大多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暴露身份。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同案各人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求情指拘捕受傷,但指引是除非是嚴重,否則不可作扣減,就如劫匪被追捕受槍傷也不會因此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案發後仍努力不懈於2021修畢學士課程,法庭予3個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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