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林(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彌敦道582至592號信和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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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由於健康問題,她的答辯會押後處理,保釋依舊。

A2承認控罪1。由於達成認罪協議,他獨自面對的控罪2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和A2,控方指他們參與第二個暴動,當中A2在17:35時至17:46時參與第二個暴動,二人其後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在暴動現場出現,而A1和A2亦有在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A2則帶有伸縮棍、頭套、豬咀、頭盔、手䄂、手肘護徑、腰帶、洗眼水、生理鹽水、膠布、V煞面具、防撞眼鏡、文宣、口罩、帽、和雨衣等。

第一階段求情:

A2代表大律師邀請法庭可以考慮勞教中心的刑罰選項,因為練錦鴻法官曾就同類案件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而隨著A1 代表大律師對被告涉及的暴動的範圍和持續/參與時間有所爭議,故李慶年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這些問題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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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14:30作A2的判刑及聽取A1答辯。由於法庭會為A2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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