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 🛑曾還押1個月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一輕型貨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以上摘自 爆炸頭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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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 #王證瑜裁判官 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本案原定於3月15日判刑,但因疫情問題未能取得背景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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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重新確認被告的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並同意其案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其內容。
辯方再向法庭呈交一系列的求情信及證書。

🔥判刑理由:
法庭已考慮所有情況及案情才作出判刑。雖然事件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因為情緒失控而使用汽車作出危險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潛在的人身傷亡及風險。因此,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

量刑起點:
控罪(1): 21星期監禁
控罪(2): 21星期監禁

兩罪雖在審訊前才認罪,但法庭聽取辯方的求情後,認為可以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

最終刑期:
控罪(1): 14星期監禁
控罪(2): 14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兩條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控罪(1)同時需被停牌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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