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詳情和審訊目錄:
https://telegra.ph/%E6%8E%A7%E7%BD%AA%E5%8F%8A%E7%AD%94%E8%BE%AF-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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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前言:

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警方在被告住所附近拘捕被告,罪名為「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後來被告面對共25項控罪,當中有18項是交替控罪,他悉數不認罪,辯方的主要立場是被告在關鍵時間沒有管理涉案頻道,即「Suck Channel」。

法律原則:

關於「串謀」,這是指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當中大家同意去作出犯法的行為,協議一經達成那刻便構成串謀罪行,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摘自 DCCC908,918/2019 )

關於「煽惑」他人犯罪,這是普通法罪行,亦屬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而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這是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見 CAAR16/2020 )

討論: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作不利的延伸,唯同時間辯方沒有挑戰控方證據的證供,或是給予解釋。

簡言而之,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是同意及自願允許警員登入他的Telegram帳戶、管理「Suck Channel」、和在他的手機進行拍攝搜證(內容準確無誤);以及會面紀錄的內容是準確及完整。

📌被告招認對支持控方案情的效度

法庭認為只從被告的招認而言,不能得知他在何時登入「Sucker」帳戶,他可能是在2019年10月時登入,亦可能是在2019年10月後登入;此外由於警方沒有為被告進行更進一步的錄影會面,被告不能解釋是否知悉「Suck Channel」內的內容。(控方在法庭裁決後通知法庭,警方其實有為被告進行更進一步的錄影會面,只是被告保持沉默)

📌涉案文字是否可煽惑他人犯罪

法庭在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後,認為涉案文字是煽惑他人犯罪,而事實上辯方對此並不爭議。

📌被告是否管理「Suck Channel」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是管理「Suck Channel」的人:

一,被告擁有最大權力,可剔除信息和更改權限;二,被告Telegram賬戶的雙重認證是被告的個人電郵,被告手機的連登帳戶是#282534,這與涉案帳戶相同,而被告電話同時有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程式,而這些帳戶的頭像和名字與涉案帳戶很相似,這不是巧合;三,被告是知道頻道內的訊息,在於他一直是頻道的Owner,而頻道內的訊息只能由Owner和獲Owner授權的人才可發佈,身為Owner的被告在涉案的9個月的期間不可能對訊息全不知情。此外,被告的手機並沒有將「Suck Channel」調至靜音,他會收到訊息通知,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開了勿擾模式。還有,雖然被告的手機在「Suck Channel」有1000多條未讀訊息,但他可以預覽信息,而事實上被告的手機在「Suck Channel公海」並沒有未讀訊息;四,當Telegram的頻道一有帖文,Facebook和連登在幾分鐘後也會有同樣的貼文,所以被告是積極管理頻道,因為必然要知道Telegram頻道的內容才可轉發其至Facebook和Instagram。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並指出若被告人沒有參與發布非法煽惑訊息,為何當初會從一個陌生人中接手管理「SUCK Channel」。

📌「Suck Channel」是否一個「bot」: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Suck Channel」不是一個「bot」:

一,「Suck Channel」的訊息人性化;二,「Suck Channel」的訊息緊貼時事,亦會使用示威者常見用語,例如「狗」和「裝修」等;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SUCKER」及其他「SUCK Channel」的管理員的名稱後有「bot」;四,「SUCK Channel」並非Telegram認證的頻道,亦沒有證據顯示其中的訊息是由機械人轉發。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

📌被告帳戶有沒有可能被盜用: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帳戶沒有可能被盜用:

一,「Sucker」的Active session只顯示有登入並不代表當時有人用其他電子裝置使用「SUCKER」帳戶;二,「Sucker」的帳戶有設置雙重認證和密碼保護;三,被告在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均使用與「SUCKER」相近的名稱,這絕不是巧合。即使有人盜用了「SUCK Channel」帳戶,該人亦不可能同時盜用了被告於「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的帳戶。四,被告作為頻道的擁有人,不可能容許他人假裝是自己於「SUCK Channel」發布特別是非法煽惑訊息,他可以並有權將該管理員即時移除。況且,「SUCK Channel」中的管理員沒有任何原因或動機去盜用「SUCKER」名義去發布訊息。五,在技術上,管理員是可以於「SUCK Channel」用不同的「display name」去發出訊息,但會違背「signature」功能的原意,因為有時候知道是誰發布訊息是重要的。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

📌資料完整性: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被告帳戶沒有可能被盜用:

一:PW1有重設雙重認證;二,「Sucker」帳戶沒有出現其他人的登入要求;三,即使警員有帶備Wifi彈前往拘捕現場,一來他們沒有使用,二來即使能上網與否都不會對頻道訊息有影響,因為這些訊息已儲存在伺服器,反而警員有需要連接網絡以取得資料和確保帳戶不受干擾,例如移除其他Active session和管理員;四,即使手機的IP位有變,這可以與網絡供應商的位置有關;五,沒有證據指被告手機有異常;六,法定檢驗程式「Cellebrite」沒有發現被告手機有惡意程式和有問題;七,沒有證據指涉案帳戶的資料和訊息有被干擾;八,「Suck Channel」的信息與PW3在自己的電腦所看到的相同;九,沒有證據指被告手機內的兩個Telegram程式運作不正常;十,當時PW1拍攝被告手機有其必要,因為這是最直接的方法,以及使用其他手機登入的話有機會看不到一些資料。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並指出沒有證據指該Wifi彈有被動手腳。

📌證據條例22A:

控方在陳詞中指出為何不應予以剔除本案的數碼證據:

一:控方並不是以傳聞證供的方式將「SUCK Channel」內的訊息、被告人手機的照片,以及「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的截圖呈堂,目的不是為證明該些訊息或帖文的內容真確,而是證明相關訊息及帖文曾於案發期間在Telegram、「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二:控方是倚賴專家證人來證明「SUCKER」是發布相關訊息的人;三:PW1的證供是他對被告人手機螢幕畫面的觀察,PW3的證供則是他以公眾人士身份觀察「SUCK Channel」、「連登」、Facebook及Instagram,法庭有權接納他們的觀察;四:被告手機的資料完整性沒受干擾和影響,亦沒有操作不正常。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同意控方說法,不應予以剔除本案的數碼證據。

總結:

由於控方已證明涉案頻道訊息是由被告發出,或是作為管理員提供平台予他人發放煽惑信息,卻對這些訊息視而不見,不予刪除,這明顯是串謀犯案;加上資料完整性沒有受干擾,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4,10,20,23,24和25已被裁定罪成,其餘交替控罪已可不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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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聆訊內容連結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裁決理由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12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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