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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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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