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其他案件

👥 A1: 戴耀廷 A2: 葉劍青 A3: 石守正 //(50-57)
🛑戴耀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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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戴耀廷

第一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所提出的雷動計劃,是針對現有選舉之比例代表制未能反映有關陣營的實際支持率而制訂,原意是為了讓議席數目反映民意。被告不是選舉中的候選人,因此對於其行為將會違反選舉條例未必知情。跟同類案例相比,本案亦不涉及種票,候選人並沒有獲得不屬於該候選人,或來自不屬於該地區的選民的選票;整體而言,該行動對於選舉的公平性並無影響。再者,被告亦明白案件拖延已久,因此決定認罪,以免繼續延誤,浪費公共資源;此案發生的時間亦沒有跟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重疊。就着以上種種,提出每項控罪判處4個月刑期、並同期執行的建議。

郭官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乃在於「招致額外選舉開支」、維護選舉公正,而非質疑計劃背後的本質,並沒有政治考慮。不過,郭官亦要求控方需澄清檢控的基礎;尤其在將案件提交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一事之上,經簡易治罪條例審理,每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年監禁,4項控罪則為4年,年期並不短;區域法院每項控罪的刑期更可達3年,遂要求控方澄清案情嚴重性的基礎。另外,此案發生迄今已近6年時間,延誤已久,被告自去年10月服完佔中案件的刑期後亦一直被拘留,或對被告造成困苦,因此宜盡快備妥陳詞及事件發生之時序,盡快審結。

控方則表示,控罪的嚴重性,其基礎在於是次計劃所涉及的金額和候選人規模較其他同類案件大,牽涉整個選舉,涉舞弊及違法行為,因此決定呈交區域法院審理。至於延誤方面,則因調查期間跟有關選舉開支豁免的公眾諮詢期(至2018年5月)有所重疊,加上蒐證困難、獲得有關公司的審計及其他資料需時,亦需時間整理資料,使其適合呈堂,所以案件時至去年7月才提交法院審理。

聆聽雙方陳詞後,郭官要求控方在今個星期五中午12時或之前,整理有關事件及調查、蒐證程序進行的時序表,交予法庭及辯方,以供辯方在5月6日或之前準備並提交陳詞,方便控辯雙方準備。

🔴就第一被告的控罪,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於區域法院裁決🔴


A2:葉劍青、、A3:石守正

第二、第三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和辯方達成共識,如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可不提證供起訴。第二、第三被告接納、承認、同意案情,法庭頒令兩人就4項控罪,每項自簽$10000守行為,在12個月內,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能干犯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如有違反,將會定罪並充公金額。兩人簽署具保書後便可離開;完成守行為後,控方將撤銷4項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軼事:在郭官提及控方的檢控沒有政治考慮時,代表律政署的控方回應指其一向都沒有提出政治檢控,因此就本案的基礎而言,若被告人作出申報、遵守選舉法例,並不用擔心違反「廿三條」(指本案涉及的選舉條例),在場旁聽人士無不竊自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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