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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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轉介文件已經預備好,今日就部份控罪內容修改字眼,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下次作答辯。

🔸保釋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
控方指不反對D5保釋,但指被告在3月25日及4月21日違反保釋條件包括報到缺席、遲到及違反宵禁令,辯方律師庭上作解釋原因,D5願意接受更嚴苛條件。法庭批准二人保釋,其中D5 更改為每日警署報到及擔保人更改為一傳道人。

法庭將本案轉介灣仔區域法院於5月12日1430作答辯。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5除上述保釋更改,其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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