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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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暴動罪立成立‼️

完整判案書

控方案情(直播員不詳述,請睇判案書)

辯方案情:
D1律師指控方僅能指出D1有一暴力行為(向警方投擲磚塊),除此之外沒證據顯示他與示威者合作或暴力;他身上無沒有警方水炮車所射的藍色水跡,無攻擊性武器。那時期街上亦有人隨身攜帶防護裝備,D1身上的裝備實屬常見之事。律師批評PW4證供屬無中生有,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D1任何暴力行為及追捕過程。

D2律師指被告有可能是因嘈雜而聽不到警方截停,裝束與示威者有別,D2僅屬旁觀者及拍攝者的身份留在現場。他有42個黑口罩、一袋藍口罩及雷射筆,但無其他暴亂所用物品。控方無環境證供指向他,也沒有片段或相片拍攝到他的可疑行為。

D3律師指PW6並沒看到被告有任何暴力行為,而他正跑離理場。雖然身穿黑衣、手套、口罩及有背囊,裝束亦與示威者不同,手套上並沒有汽油、磚塊或藍色水,也沒有佩戴頭盔或護目鏡,被告只是身處現場。


929政總外發生的是大規模而嚴重的暴動事件

法庭指控辯沒爭議929政總是一場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動,警方其後作出驅散,在五時半後現場漸趨平靜。暴徒所作的行為觸目驚心、目無法紀 ,肆意向政總投擲汽油彈、擲硬物,甚至用大型彈叉投擲硬物。他們均有組織性及協調性,以雨傘遮擋作為,大批人手持長傘及護具、佩戴口罩及長手袖等。警方曾發射水炮車,但效率及射程不達預期。法庭亦相信暴動不會準時於五時半停止而變平靜。

錄影片段沒有攝錄到被告的行為但並不代表他們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錄影片段有沒有攝錄到3名被告人的舉止、活動情況和被捕情況,並不能說有關警員就是虛構故事。2名拘捕警員說閉路電視找不到他們,但並不代表是虛構,因他們確實在現場進行拘捕;不在攝錄片段之內不表示拘捕從沒發生。閉路電視不能攝錄某些情況可以有很多原因,例如人數眾多、人影重疊、錄像質素和範圍等。而被告人亦從沒有否認他們是在現場或附近被拘捕。

法庭不認同D1批評PW4的說法,指錄像解像度是牽強辯解,不爭的是控方證人確在現場執勤而各被告人確在現場被捕。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因辯方盤問有所動搖。法庭信納各控方證人的證言及描述,包括他們拘捕被告人的過程。

3名被告人身處現場,亦當時被警員拘捕,被告人的身份沒有大爭議。

各被告身上的裝備

D1裝備包括護目鏡、雙重物料手套、2卷膠紙、黑色電筒、黑護臂、黑頭盔、頸套、粉紅濾咀的防毒面具、背囊罩、綠T恤及一些可替換的衣物。(D1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
 
D2裝備包括白雨傘、柯達相機、雷射筆、42個黑口罩、藍口罩、黑背囊及白T恤。(D2在被捕時身穿深色T恤)
 
D3裝備包括2張八達通、泳鏡、護目鏡(第47張相片)、4支超能膠水、粉紅濾咀的防毒面具、3M手套、一包數十粒的波子、頭帶式電筒、白色頭盔、黑短傘、黑背囊、白T恤及黑T恤。

法庭指D1和D3可算是有不少裝備,D1甚至有護臂、頭盔和粉紅豬咀面具。D3有豬咀防毒面具及波子,法庭相信所管有那數十粒的波子並不是用作遊戲,而是其他用途,包括放在地上使人容易滑倒。

法庭不信納三名被告是以旁觀者身份到暴動現場

當日暴徒肆意投擲自製汽油彈、磚塊和硬物,為數眾多,圍堵在水馬防線後的執法人員,以致水炮車不敢貿然衝出水馬防線外去向暴徒及非法集結者噴射藍色水柱。被告人的裝束只是作出裁決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3名被告人在同一日大約相同時段在政總外圍出現,而這些暴動行為亦在網站和電視新聞廣泛報導。法庭不相信各被告人是突然和被動地在現場出現。他們沒有假扮現場記者、急救人員或其他角色。但從他們所管有的東西,不相信他們只是過路人或旁觀者。被告在被捕前都有動作,亦反抗警員拘捕。因此法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他們都是參與非法集結,亦是暴動的參與者。

在那時近乎「兵荒馬亂」的情況,法庭並不信納一名普通巿民身穿深色衣物、管有保護的裝備,會到現場做旁觀者去感受那種動盪暴亂的氣氛。

拘捕D1的警員其證供在盤問下從沒有被削弱動搖

PW4在近海富中心扶手電梯附近拘捕D1,視線沒有離開D1,亦感覺他「戀戰」。PW4曾在拘捕D1之前追捕一男一女,後來把女子交給警員,閉路電視沒有這片段。PW4看見D1擲磚,不記得是全塊或部份磚頭,記得磚頭是灰色。PW4在制服D1時曾扯開其防毒面具,發現D1是「光頭鬍鬚仔」令他更深刻印象。PW4的證供在盤問下從沒有被削弱動搖。
 
D2裝束與一般示威者有別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暴動

D2的裝束和一些示威人士有不同,但被捕者的裝束並不是唯一考慮因素,否則如果有人身穿綠色或深色上衣便自動變成非示威人士或非暴徒,是匪夷所思的論點。事實上,這亦可引證帶備淺色衣服的效用。

D2被捕時管有一支鐳射筆,因D2沒有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所以不知這鐳射筆的類別。D2在近海富中心近扶手電梯被捕,在相關時段沒有理由不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身在現場理應知道暴動正發生。PW5追捕時曾說「差人停低」,惟D2沒有理會;有可能是聽不到,但他曾反抗。當時PW5裝束應清楚顯示為警員,PW5向D2說以非法集結拘捕D2,叫他「唔好再典」,而他沒有作出任何反應。PW5把D2扣上手銬,他沒有作出任何質問和反應。

D3不會不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

D3在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他從西向東,逃離數名警員的追捕後被PW6從馬路中的一個石壆把D3拉下和制服。相信D3當時知道有身穿執法人員裝束的警員正在追捕他,亦認為D3不會不知在相關時段在附近一帶所發生的大規模暴動。法庭不認同D3代表大律師說「單單在暴動現場出現,而沒有其他助證,是不能推論D3有參與指稱暴動的」。
 
💥3名被告人在暴動現場或附近被拘捕,法庭毫不猶疑裁定他們都是暴動的參與者。他們身上有沒有水炮車所射出的染色顏料,他們被捕時的過程有沒有被一些閉路電視所拍攝下來都不是關鍵性。法庭可以從控方證人的口供,當時的環境證據以及各被告人的裝備而作出一個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裁定3名被告人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 被告需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3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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