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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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加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和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師的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日後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己身體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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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則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包括A1和A2。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案情:

A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41

A2: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9

判刑指引:

上訴法庭已在 CACC164/2018 案中針對暴動罪訂下了一系列的量刑指引;此外,法庭在量刑時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見 CACC113/2018 )

本案判刑: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有數十人至數百人參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和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雖示威者是有備而來,但暴動沒有周詳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下,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

針對A1,她除有悔意,家庭因素,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

而至於A2,報告指他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若判處他監禁,他服的刑期與教導所相近;終審法院已在 FACC9/2000 案訂下有關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的考慮因素;上訴庭在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指出了針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總括而言,法庭認為在本案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而教導所同時間可以給予他更生鍛鍊,因此這是A2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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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01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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