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上午部份 ——————

1044 開庭 (約10人旁聽)

上回提要:案件原定於4月12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辯方爭議控罪8-10可否交付區域法院審理,羅官押後讓控辯雙方準備陳詞。就該3項控罪,雙方分歧在於:辯方指控罪為可公訴罪行;控方則稱控罪是簡易罪行,可轉交區院審理。

辯方陳詞,要考慮控罪的歷史背景,指出任何針對女皇的罪行不得在裁判司署審訊,煽動罪亦被涵蓋。辯方援引Fei Yi-ming一案,《大公報》記者因為轉載《人民日報》遭控告煽動,最終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數千元加堂費1500元。目前香港煽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辯方:毫無疑問,單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4A條,的確不是可公訴罪行,但有些一看就知道是可公訴罪行(e.g. 謀殺),要上高等法院。

羅官:謀殺唔同,冇得酌情,所以先一定要上高院。

辯方:2020年之後,倚賴國安法第41條⋯⋯所以本案控罪8-10是可公訴罪行,法庭無權依照《裁判官條例》第88條把控罪轉交區院,控方只能帶去原訟法庭由陪審團處理,按Fei Yi-ming案最高兩年刑罰處理。

辯方重申,相關控罪不能用簡易程序裁決,審訊必須在原訟法庭進行。

羅官:簡易罪行可唔可以用公訴程序去做?

辯方:條罪本身喺《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部出現,只可以簡易或者公訴⋯⋯要將《裁判官條例》同《刑事罪行條例》一齊睇,先可以判斷係咪可公訴罪行。宗教和主權相關的控罪由附表2第I、第III部處理,全都是可公訴罪行。

控方:我好簡單咁回應下⋯⋯上單案都可以,請安心轉介。話煽動要上高院,但串謀煽動可以區院(審理)係好荒謬,因此支持轉介去區院。

控方舉出伍巧兒案與譚得志案為案例。控方表示,呢度有權審所有可公訴罪行。

羅官:冇講明變咗可公訴罪行喎。

辯方:就算串謀都可以經簡易程序處理,都係可公訴罪行嚟。

羅官:假設冇國安法上唔上到?

辯方:因為都喺附表2,上唔到去⋯⋯如果唔係,Fei Yi-ming果單會無效㗎,歷史話呢個係可公訴罪行,唔可以抹咗佢。所以要分拆[本案控罪],上得區院嘅上區院,其他只可上高院。附表2第III部第5條不受豁免,裁判官無權達致裁決。

羅官:係咪每一條都寫明係可公訴罪行呢?

隨後討論主要關於有冇啲好嚴重嘅罪行(如死刑或終身監禁),有冇寫都可以summary(簡易)或indictable(可公訴)?如國安法第41條有冇列明只可遁公訴程序處理?

控方回應指,即使與國安法有關,煽動罪也應該跟簡易治罪,因為國安法只係講按公訴程序進行。

1215 雙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600再續處理上述法律爭拗。

—————— 下午部份 ——————

考慮雙方陳詞後,羅官駁回辯方就控罪8-10不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