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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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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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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