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承上: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1

‼️速報‼️
暴動罪:
D1:35個月
D2:37個月
D3:35個月
D4:33個月
D5:35個月
D7:33個月
D9:35個月
D11:33個月

蒙面:
各判3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D9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至於D6、8、10則判處教導所。

量刑:
D1、2、3、4、5、7、9、11是成年犯人,控罪一起點應為39個月。D2帶備水槍及通渠水,肯定是打算在水槍注入通渠水,只是還未實行。通渠水具高度腐蝕性,能傷人。加刑2個月,起點41個月。

基於各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各減刑3個月。審訊期間同意不少控方舉證,額外減刑1個月。

D4犯案時18歲9個月,現時超過21歲,不能被考慮教導所。考慮到犯法時年輕,額外減刑2個月。D7過往對社會貢獻良多,減刑2個月。D11近期健康明顯轉差,會增加坐牢困苦,減刑2個月。

就控罪3、4、6、9蒙面,量刑起點三個月。基於控罪與控罪一暴動息息相關,同期執行。

D9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只會造成眼花等臨時傷害,量刑起點3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6、8、10未夠21歲,三人根據控罪一指標可被判入獄35個月。而控罪5、7、8蒙面,入獄3個月,可同期執行,各共為35個月。不過,法庭不能漠視年輕犯人更生需要,18個月教導所加36個月監管36月,若日後被重召須再羈留。一般年期18個月,但這是守規所得,還有3年監管。以此看來,教導所刑期也可相比上文35個月監禁。若被告在良好獄中也可獲得三分一扣減,實際坐牢23個月多些。對D6、8、10來說,判處羈留期長度合適院所,除有足夠懲罰、阻嚇,也可得到恰當紀律訓練。D6、8、10判入教導所。

林官宣讀求情信重點見下文: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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