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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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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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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