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D1:吳(24)🛑審訊前起缺席聆訊
D2:謝(23)🛑服刑中
D3:周(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D2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背景:
D1吳(24)於2020年9月15日提訊起缺席聆訊。
D2謝(23)於2021年9月13日審訊首天認罪,同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
D3周(26)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向法庭提出訟費申請,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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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日就D3周(26)提出訟費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控方指被告屬「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i)    案發時,被告人並非身處合法遊行路線;
(ii)   當時他除了穿著黑色衣物,更是戴著防毒面罩。防毒面罩自然不是合法遊行人士會戴的;
(iii)  他的褲袋內有兩隻手套,雖然不是戴在手上,也是放在垂手可得的位置,而現場東西行車線均有由示威人士築起的路障;
(iv)  他跟隨人群逃跑。

法庭認同辯方回應:被告人在被捕後行使緘默權,並非未能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

亦認同控方指:參與合法和平遊行的人士理應不會戴上防毒面罩。又引述被告人證供,他所作的解釋是該防毒面罩是一名陌生人交予他作不時之需。他接過後於是試戴,但當時被告人已從旁人得知警方已開始驅趕行動,已接近他身處的地方,他跟隨其他人逃走時依然戴著該防毒口罩。

單憑上述一點已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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