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李(22) #20200528旺角

控罪2:#非法集結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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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答辯人被控上述三項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鄭念慈 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並判處他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曾因違反保釋條件而已還押166天)。申請人認為這刑罰明顯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覆核判刑,獲法庭批准。

申請方的陳詞:

申請方認為本案刑罰應是監禁式刑罰,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於側重已還押的日數。

申請方認為本案非法集結有數十人在馬路堵路和叫喊,答辯人則有襲擊兩個警察和投擲豬油桶和磚頭到馬路,所以本案案情屬嚴重的情況。申請方認為以這案情而言,原審裁判官不可因答辯人已還押一定日子而採取較低的刑罰,仍需要處以監禁式刑罰,以反映阻嚇性;當然申請方亦持立場是若要採取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仍是不足的(答辯人至今已完成116小時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認為若本案而言,不應在刑罰上過於著重更生,特別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已訂下6個月的量刑起點,答辯人可因已還押一定日子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未必適合,但不是抹殺答辯人的更生可能,因為申請方不爭議法庭在量刑起點時確會考慮更生的比重。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處理手法(社會服務令)與緩刑相似,但若他是原審律師,他未必同意原審裁判官的決定,這是因為本案案情嚴重。唯現在看來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其中一個出發點是希望對答辯人未來的更生有益處。

本案判決: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社會服務令是不合適的刑罰,唯仍拒絕申請方的覆核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71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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