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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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上午部分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長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張警長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他於0335時前往尖沙咀厚福街支援,0345到達時見到同事制服數名疑人於地上,7-7A大廈門口前有一架載有點著了的汽油彈的手推車。他在此位置附近逗留了5分鐘,等待更多的警務人員支援進行搜查。

他與另一名警員開著電筒,沿厚福街沿金馬倫道的後巷進行掃蕩,於尖沙咀浸信會後門的後巷搜查有沒有人躲藏。後巷三面有高過2米的牆,兩面牆有雜物,有一對鎖上的鐵門,他於一架黑布蓋住的單車發現兩名男士,隨即大叫「警察舉起雙手,慢慢行出黎」,兩名男子(本案D2和D5)跟隨警察指示。二人為兩兄弟,張警長負責為D2進行簡單搜查,檢查其身上有冇危險物品。0448他透過通訊機尋求支援,0505以「暴動罪」向D2宣布拘捕。他第一眼見到D2頸上戴有防毒面具,10分鐘後等支援,再搜其背囊,發現內有燒焊手套、帽、一把紅色柄、「用嚟扑頭」嘅「批」。(辯方不爭議此工具從D2背囊搜出。)

🔸D2法律代表盤問

張警長於主問時供稱,自己當時見到厚福街一帶人數有100名,但佢口供紙寫50名,現講返「可能我記錯咗」。辯方律師向他指出,掛於D2頸上的防毒面具其實是從背囊找出,警長同意。


傳召警員16914胡永健(音)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警員16914於201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胡於0449時到達厚福街8號後巷,見到有2位警務人員及2名被捕男子,他負責對D2進行搜身及搜背囊物品:他見到黑色鴨嘴帽,頸掛住一個豬嘴,一個背囊,一隻灰色手套及身穿黑色衫。他從背囊中搜出一把紅色批,一把5cm破窗器,一隻灰色手套,大約10分鐘完成程序。

🔸D2法律代表盤問

胡向張警長匯報時,沒有把背囊物品逐件逐件告知張,只是講「冇特別物品」。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兩隻手套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在頸上掛着的豬嘴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戴在頭上的鴨嘴帽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辯方律師問為什麼隔了兩年半才於2022年4月7日落口供?胡解釋,他只是收到指令才知道要落口供。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胡在2018年曾經有三次紀律處分及有認罪記錄,其中兩項為,搜查市民身份証時,程序疏忽,而將該名是通緝人士放走;另外編寫錯誤報告給上司;資料由控方提供,辯方現呈堂為證。其後胡向辯方律師指出只是匯報錯誤。

11:23 小休

雙方同意亦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以65C條讀出,有關片段上多張截圖及從A5搜出一枝伸縮棒P79,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的報告,長度為25厘米,可伸長至131厘米

辯方有爭議控方呈遞兩名警員,不是在2019年17或18日,所下載的網上截圖帖文。

12:06 小休

兩位警務人員於2020年3月13日當值,負責調查2019年11月18至19日案件。兩位警務人員於網上討論平台LIHKG、Twitter、Telegram不同公海channel的帖文截圖,另外,於當值期間search「救理大」、「11月18日」、「11月19日」等字眼作情報分析,並不是用作辨識任何人士身份。

最後控辯雙方達成共識以65B方式而非65C方式呈堂,檢控官讀出LIHKG帖文的標題、用户名稱及編號,Telegram公海或channel名以及帖文標題。

爭議:檢控官利用網上截圖證明D1-5的動機,但辯方律師認為這些截圖並非從任何一位被告的手機內找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取/讀過帖文。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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