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和你Lunch

【案件一】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11:韓(25)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1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3)D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案件二】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案件三】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法庭今日就控方申請合併上述三案的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三宗案件當中有14人提出反對,理據可歸納如下:-
• 重新安排審期會對辯方帶來不便,包括可能導致被告人需更換法律代表,影響準備工作;
• 合併後可能會令審訊延長、影響被告人的生活及產生額外法律成本;
• 法庭設施未必能處理案件合併後的審訊;等。

🔅法庭認為原有的審訊安排是務實地根據法庭的資源作出的,實在沒有充分理由改變安排,決定駁回申請。案件會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即:

【案件一】
審前覆核:2023年6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40天中文審訊。

【案件二】
審前覆核:2023年4月12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32天中文審訊。

【案件三】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29天中文審訊。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7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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