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7/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結案陳詞
控方轉換律師,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已交結案陳詞,並為上次缺席致歉。裁判官表示不要緊。

📌 控方回應
控方簡單回應辯方陳詞。就辨認證供而言,PW1當有拍影片,並說出男子乙的特徵,亦承認他曾脫離PW1的視線。後來PW1看見男子丙,作出對比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從PW1的作供可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證物鏈而言,PW3有使用黃色標籤作雷射筆的證供辨認,而PW4亦有作供表示有作出簽收,可見證物鏈完整。

📌 辯方回應控方發言
辯方再作簡短回應。就證物鏈而言,被告當時有作出簽收文件,也只是警方叫他簽甚麼,他就做甚麼,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簽的文件是甚麼。就辨認證供而言,PW2 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指出腰包是屬於被告的,即使內有被告的身份證,PW2亦沒有指出。另外,PW1與PW2的證供有矛盾,詳情已載於辯方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半小時以作裁決。
095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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