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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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10:33 開庭

審訊第一天:
A2: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5: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審訊第一天: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今天:
A4: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已呈上案情摘要及讀出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10:56
各被告明白讀出內容及承認內容
法庭裁定各被告控罪(2)罪名成立,控罪(1) 裁定不成立

由於其餘兩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押看管

需於5月20日下午5:00前呈上案例及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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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 司法機構職員特別講:
不能抄寫筆記,如有需要,要向法官申請及不能長時間使用電話,如有需要要到庭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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