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2/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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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D2兩張警方要求戴上口罩面罩拍攝照片呈堂性】

D2代表及控方昨天就特別事項陳詞已存檔法庭,法官已經看過,今日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代表:
-澄清陳詞有提及處理D2程序時有發出Pol.153不正確,同意PW8沒有發出及沒有警誡下便替D2影相。確認程序為:見DO-做文件-等影相-APS包括打指紋
-重組案情原則不爭議,控方認為不關於招認
-縱使法庭認為證據層面不完善,在沒有損害公平性下仍可以引入2張相片證據
-法庭可以考慮控方除2相片仍有PW7及PW8口供作佐證
-拍照有如盤點程序,沒有特定Pol.153供拍照用

🔸辯方D2代表:
-不爭議拘捕時D2背囊有眼罩、口罩及保鮮紙,但沒有戴上,沒有指控三物件插贓嫁禍
-被告指示是時間久遠認不出3證物,所以65C不同意3件物品
-即使公平性受損程度少法庭亦應考慮拒絕照片呈堂
-控方其一案例關於相片呈堂涉身份辨認,同本案不同
-如控方所言拍攝屬案情重組需符合:1.被告自願,2.有被適當警告及3.有盡快向被告出示證據
-PW29作供指拍照同APS有分別,亦認為是搜證工作,同控方陳詞立場不同

📌案件管理
法官指明早十點先就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到一般事項裁決,如表面證供成立會休庭讓代表律師向各被告索取作供指示,十一點再開庭聽取結果以便審視餘下日子能否完成審訊。今日D2代表明確表示被告會作供。

1102完庭,明天上午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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