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2:陳(16)🛑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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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辯方要求,庭上播放多段影片。
被告同意案情撮要詳見: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求情陳詞

教導所報告有詳盡描寫被告背景及醫療背景。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參與任何暴力行為,他當時管有的物品並非破壞性物品,綠色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急救包,亦沒有傷害性的雷射筆及汽油彈等。從他擁有的物品可以看出,其角色是輔助,幫助當日受傷的人。

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獨居,有自閉症,受他人影響而愚蠢地參與是次行動,家人及教師的求情信對被告皆好評。辯方指教導所報告正面,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望法庭採納。

官:書面陳詞所援引的案例都是判處勞教中心羈留令。
辯方:只是參考。

D2沒有刑事紀錄,正修讀電子工程課程三年級,工作月入約$8500。他於2016年確診自閉症及對抗性行為症。他熱心服務社群,曾在2016-18年間擔任青年義工。先後經歷親人離世的被告獨居,為幫補家計而半工讀。

辯方陳詞指,被告因家人不在身邊而衝動犯下本案,事後已深感後悔,並承諾不會重犯。在本案中, 沒有證據顯示他扮演主導角色,他沒有燃燒彈或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出暴力行為。他的參與程度低。

📌判刑考慮
綜合辯方向法庭呈交的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介乎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鑒於罪行的嚴重性,法官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作判刑考慮。

上訴庭分別在楊家倫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鄧浩賢案(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及梁天琦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就暴動罪訂立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以上案例亦指出,暴動罪屬於嚴重罪行,一般的判刑必然是相對長時間的監禁。基於案情嚴重,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不低於5年。

法官認為,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CWC 一案 (CAAR 12/2020) 就年輕犯人涉及嚴重罪行所訂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現年19歲的被告。鑑於被告年輕、認罪、有悔意,亦有服務他人,在本案中角色非主導,也沒有作出暴力行為,法官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的刑罰,因此就本案暴動罪判處被告教導所羈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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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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