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4:羅(19)/ D7:吳(22)/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籍手足(34)
D16:黃(23)/ D18:王(27)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6月12日起,共20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D1:胡(21)/ D2:翁(19)/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7:温(24)/ D8:黃(19)/ D9:鄔(18)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2]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螺絲批。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1430時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據高官理解,申請的主要理據是合併可善用法庭資源,以及合併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根據控方原先的預算,合併後審訊需時35天,比兩案分開的55天節省20天。

辯方憂慮合併後被告及證人數目俱增,爭議議題亦複雜化,控方的預算過份樂觀。經控辯雙方商議,控方修訂需時45天審訊,辯方堅持合併後需時55天。

高官認為,不論哪方的預算較準確,明顯地合併未必如控方所指可節省時間,更何況其中一案的被告需要雙重翻譯,可能影響審訊時間。換言之,合併未必會更善用法庭資源。

此外,有被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若兩案合併,現時的法律代表表明,屆時將不能繼續代表被告人。那麼被告一方面要支付現時的律師費,另一方面又需支付另外一筆律師費,對他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高官認為合併會對該被告造成不公,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駁回控方的合併申請。

羅手足、伍手足及葉手足(22)分別申請更改擔保條件,悉數獲高官批准
更改如下:
羅:由於學術原因,本年6月1日至8月15日的宵禁時間改為0100-0600
伍:工作需要到不同地方出勤,撤銷禁足令,宵禁則有「工作例外」;另外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葉:更改報到時間

王手足與葉手足(2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同樣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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