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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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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