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4/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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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開始辯方案情

📌DW1 (D2作供)
D2有一隻耳聽力只有30%,需用耳機協助作供
主問
現在25歲大學畢業任職電影製作工作至今,2019年同另一人合夥公司,辨公室Studo設在大角嘴,租約副本呈堂D2(10)。工作性質有戶外工作及時間不固定,星期一至日也可能工作。根據律師七張相片D2(13)回答辨公室有浴室及梳化床。2019年9月30日在柴灣工業城工作超時至10月1日凌晨01:00後返大角嘴辨公室office過夜,翌日中午飯後需往通洲街視察拍攝場地,包括拍攝角度,器材擺放位置。Google map不可取代因有能現場有時會有改變如裝修等影響,因要配合平台發放時間不可更改視察日期。庭上提供導演、拍攝,燈光人員等名稱,片段為劇情短片,正式拍攝在10月12及13日,正式播放在2019年尾。
劇本D2(14)內容埸景出現社區中心及天橋底,10月1日為首日視察,選擇場地是導演搜集資料後決定。片末見到D2名字出現為燈光助理
主問下證人指當日共四人(A2、合夥人譚先生、溫導演及燈光師)去了四地點包括1.通洲街足球場,2.櫻桃街足球場,3.油麻地電影中心及4.加士居道循道中學斜路,片段D2(15)最後出街只用通洲街場景。
當日知道不同地點有示威,因需留意會否影響拍攝,衡量後認為不受影響,因見示威活動常有施放催淚彈,以防萬一有將眼罩口罩放背囊,兩物品放辨公室,眼罩拍攝時會使用,口罩及眼罩當日沒戴過,只係在警署內被要求戴上拍照。背囊內仲有銀包、保鮮紙及菲林相機。問及知有示威仍外出工作主因工作有deadline,自己亦非主導製作可控制工作安排。

背囊內保鮮紙是9月30日拍攝食物廣告曾使用,用完打算翌日放回家。呈上工作表call sheet D2(17)見到0800工作至0900,地點分佈在西九公園到柴灣,廣告片段D2(18)見到食物,保鮮紙是轉鏡頭時遮住食物保持衞生,10月1日沒有使用。9月30日曾在柴灣預約貨車運送拍攝器材到西九,電郵D2(20)訂單約貨車呈堂。

10月1日頭3個工作地點沒特別遇上示威集結,行程先由辦公室步行往景點一,最後同3工作人員由油麻地電影中心沿眾坊街彌敦道往循道中學,時間為自己被捕前一小時(即4時)。在彌敦道見沒有車,有百人穿深色衫人行往尖沙咀方向,亦有人在逸東酒店外聚集。由於往循道中學路程短,橫過彌敦道沿加士居道前往,路上有十多行人。相片D2(22)見循道中學現場,該位置在山上見不到加士居道情況,視察完下斜路沿加士居道回彌敦道。因逸東酒店外有數輛雙層巴士停加士居道阻擋彌敦道視線,確認D2(23) Google截圖為巴士停下加士居道紅綠燈位置。自己在加士居道行人路時對出有高欄桿阻住望對面視線(見相片D2(24))。前往油麻地ICAC前見到有白色小巴快速經過,行到行人過路處後停下望見白色小巴停下,途人走避,於是轉身急步跟住燈光師反方向急步走。DW1不同意PW7作供指自己路上逃跑。之後走了十步被一人從後壓在地上,附近有一界石。該人一直壓住直至上手扣後。期間自己有說過做嘢路過及回應旁人問自己名字。認出庭上播放兩片段是自己被捕後制服地上。確認D2(9)內有警員掛委任證隱約見到名字Leung ChinPang並非制服自己之警員,主問指PW8女警從沒有將口罩眼罩除下放入背囊。她有從袋取出物品展示,但沒有提問。當天穿黑衣是office僅有作更換,背囊內另一件黑衣是早一天穿著,打算取回家清洗,平時多黑色衣服是方便拍攝短片,對畫面影響最細。因工作室沒有內衣褲,所以沒有更換。

盤問
-同意案發現場相片是事後拍攝,工作室洗手間相片見可有沖涼設施供沐浴更衣
-租約非本人及合夥人(譚先生),租客為紀小姐同自己相熟及分擔使用,不清楚自己公司有冇用作報稅,工作性質未必須要比人知有冇實體辦公室
-曾討論過過是否需轉租客名
-同意案發日視察拍攝片段D2(15)出現為燈光助理,並非製作人,亦沒有出現自己公司名字
-不同意指非參加呈堂短片「再見xxx」之製作
-上述燈光助理名字是同音王,非黃
-10月1日是視察環境所以沒有call list,不同9月30日之拍攝工作
-因為是燈光助理,只有劇本最終版本
-不同意眼罩口罩保鮮紙是用作保護參與暴動
-不同意加士居道雙層巴士阻視線是虛構
-不同意彌敦道好嘈,一定知有事發生
-同意菲林相機蓋現在見有破損,但當時沒有。現在有膠布貼電池位但當日沒貼並有電池,已入菲林並拍過照片但非當日拍
-同意10月1日前自己曾參與社會運動集會,有拍過照

🔸下午進度

盤問DW1 (D2)
-控方午飯時找到網上類似影片A2(15),劇名有一丁目xxxx,發現鳴謝工作人員燈光助理上名字之王及首名字同D2名字同音不同寫法。D2指片段是有份製作,自己有見過此片,解釋該片是不同版本,見印錯字期後向製作人説出更改為辯方呈堂之最後版本。不同意控方所指D2呈堂非最後版本,只是借網上片段扮作自己有份參與。
-同意現在找不到official 發放頻道「一丁目」,因已解散
-控方指一丁目是黃色政治傳媒,D2指只知道是蘋果傳媒子公司
-自己讀影片製作沒有做過壹傳媒、立場新聞等公司,同意作品同社會議題可能有關
-合夥人譚仔先生在畢業前二年已經認識,二人崗位不同
-公司租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有續約,但2021起紀小姐沒有使用辦公室,故沒再分擔租金。控方根據呈堂辦公室相片問有何傢俬是自己買,D2指辦公室桌,電腦係。不同意沒短片拷本因根本沒有份製作。
-如預知會留辦公室過夜D2會帶一套衣服替換,9月30日是預計之外
-10月1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同譚先生午餐食飯約花一小時,飯前知道控方所說六區開花但不肯定邊6區。飯後直接去第一個景點通州街同溫姓導演,燈光師見面
-通州街曾討論過當日示威活動,逗留45分鐘左右,之後去其他景點沒留意手機其後景點是否仍安全
-不知道下午二點太子深水埗已經有示威活動,不同意控方指其實沒去過四個景點考察
-不知道四個景點是否一定使用,景點有危險程度至迴避才不前往
-拍攝片段是該平台首拍,但非當時唯一開拍片段
-當日工作提供燈光建議數目,種類,位置擺放及是否要發電機及租借預算。同意各人沒有帶燈具,靠幻想,庭上片段是晚上拍但劇本寫日間或晚上也可,不同意視察一個場地不需45分鐘。
-不同意因自己戴口罩眼罩而被警察拘捕
-主問指視察收入1000是自己收,不知拍檔收多少,工作是譚接洽告知,沒有用公司名義收費。亦可能不止一次視察。
-公司名必在片段出現不是行業常規
-不知菲林相機是在1997生產,維修貴不貴也不知因沒修理過。出門時知相機在袋,當日沒有用也沒打算用,平時帶住遇上合適環境便用
-作供指如拍攝撞到正示威會迴避,個人在19年6月後没再參與
-控方指庭上片段三時許彌敦道已經有混亂,D2指當時不知道
-同意前往加士居道路上見到有示威者但不多,在中華書局時見逸東外人羣來回走動。但不是要前往那處所以不覺危險,照前往循道中學。
-見到警方小巴停下至回頭走約一分鐘
-當日行過界石但未到ICAC,在行人過路處燈光師叫走便回頭折返,最後在界石位被撳在地上
-被捕時相信同行3人仍在場,庭上片段見遠方人士衣服及身型相似
-回答名字及「我做嘢路過,係無辜」是向警察講

1635 是日完畢

案件管理:
D2盤問及覆問明天上午一定可完成,D3傳召證人之口供未必可以65B完成,而D12代表有可能傳召警員證人但要星期三上午才可前來,本案辯方案情預計星期三完成

明天10:00 同庭繼續D2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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